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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关于清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长期不动户的公告(二)

  各开户单位: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规定,对符合长期不动户清理条件的账户,我行各网点已于10月16日前进行了统计,并发出销户通知,现再次予以公告。

  请以下单位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开户银行核对账务,办理销户手续,逾期不办理销户的单位,视为自愿销户,经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分行审批后各开户银行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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