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焦炭集团长治焦炭运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山西省焦炭集团长治焦炭运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产财产分配及案件终结方式的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5年5月16日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4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破产财产价值总额为534,334.84元,支付破产费用154,755.67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379,579.17元。
二、分配明细:本案无职工债权,参与分配的第一清偿顺序的债权为税款债权,具体分配明细为:①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确认税款债权额22,500,318.02元,清偿额292,376.68元;②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潞州区税务局,确认税款债权额6,710,807.75元,清偿额87,202.49元,税款债权清偿率为1.2994336%。普通债权确认债权额为681,225,485.87元,清偿额为0元。
三、分配方式:本案采用货币方式分配,将通过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对公转账支付。
本公告中所有数据如有出入,以实际清偿额为准。
特此公告
山西省焦炭集团长治焦炭运销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