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以下为交通违法扣留车辆逾期未处理的车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车主及驾驶人携带相关手续到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接受处理的,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按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报废或上缴财政。
特此通知
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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