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是排污主体自觉履行环保责任的重要一环,也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近期,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屯留分局查办了一起无证排污案件,很有启示意义。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5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屯留区一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于2019年12月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2020年2月20日,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已进行了煤矸石填埋处置。
【查处情况】
该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经综合裁量,针对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38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例为排污单位敲响了警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环评批复”不等于“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抓手,任何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生产活动在实际排放污染物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杜绝“未领证先排污”的侥幸心理。无证排污代价高昂。生态环境部门的严厉查处彰显了依法加强环境监管、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倒逼排污主体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履行环保责任,从源头上减少违法排污行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排污许可是企业环保责任的“硬约束”。企业需彻底摒弃“先建设后补证”“先排污再整改”的落后观念,主动将排污许可管理纳入生产经营全流程,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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