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的一项服务职工的医疗互助活动。该活动积极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秉承“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理念,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缓解经济压力,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补充,也是全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深化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弘扬互助精神、凝聚共济力量中的作用,现正式启动第十九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长治市第十九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具体实施按《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执行。
二、时间安排
1.第十九期互助金缴纳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
2.第十九期互助活动周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第十九期患病职工补助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7年3月31日。
三、互助对象
凡本市辖区内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总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加医保统筹(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的在职职工,遵循自愿原则,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不接受个人参加。
四、参加条件
单位职工人数等于或多于100人的,参加互助人数须达到在职职工人数的80%以上;人数少于100人的,须全部参加。
五、缴费标准和办法
1.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2.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运行期间,不再为未参加的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六、补助办法
(一)补助标准。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周期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慢特病治疗的,总费用达到相应补助金起付标准后,均可申领职工大病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15000元及以上。
2.慢特病医疗总费用达到20000元及以上。
3.数次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20000元及以上。
4.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因同一病种在互助期内住院且慢特病治疗的,可依据实际费用情况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医疗总费用合计达到20000元及以上。
5.住院时间存在连续性的可视为一次住院。
6.在一个互助周期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0元。
(二)互助免责期。本期互助活动新参加人员,本期前三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三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助。
(三)核算办法。实际补助金额=(医疗总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项目)×30%,医保统筹基金项目包括医保统筹基本基金、大病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全自费治疗项目不予补助。
患病职工一次住院期间跨两个互助期且两期互助活动均参加的,按申请资料提交时间划定互助期,并按相应规定核算;一次住院期间跨两个互助期但只参加当期的,扣除前期及当期前三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后,按当期剩余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进行核算。
七、补助申请
职工申请补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2.补助金银行转账信息表;
3.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出院证、诊断证明,以上所需资料均为原件;
4.申请慢特病补助,需提供医保部门审核通过的慢病申请表或特药申请表复印件;
5.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医保类型为城乡居民,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在职职工证明并附职工近一年的银行流水或其它工资发放凭证;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承办单位:长治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邮 箱: czzgfwzx@163.com
业务咨询: 0355-2022456
地 址:长治市潞州区英雄中路5号
长治市总工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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