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必须依法打击,坚持依法治水,持续推进水生态质量的改善。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1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襄垣某煤业公司矿井水排放口进行现场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矿井水排放口COD监测值为44mg/L,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山西省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中化学需氧量(COD)20mg/L排放限值。该行为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综合裁量,处以罚款26万元。
【启示意义】
煤矿水超标排放案例就像一面镜子,照见了过去粗放发展模式的不可持续,也指明了未来必须坚持的方向:
1.对理念而言,是转变——必须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通过案件的查处,更好地推动企业规范运作、良序发展,引导社会形成重视生态环境、敬畏法律的共识,从多维度促进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的构建。
2.对企业而言,是责任——依法排污、守法合规是生存底线,环境责任不可推卸。让企业知道违法成本远高于守法成本,通过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3.对监管而言,是严格——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是保障。实施全过程、穿透式监管,监管不能停留在“看报表、查设施”,而要深入排查污水管网、雨水排口、周边水体环境等,紧盯水质变化,共同打好碧水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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