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本院根据武乡县化肥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武乡县化肥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为武乡县化肥厂破产管理人。经审理查明,债务人武乡县化肥厂可供清偿的财产为5346元,破产费用171000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武乡县化肥厂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武乡县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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