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专户管理”,我行现将符合销户条件的单位作此通知。收到我行通知的单位,对于仍需继续使用的,请及时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书、开户许可证、公章、法人章、印鉴章等账户资料到开户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无需使用的,请携带以上资料到开户行办理解除久悬标识或办理销户手续并支取余额;逾期未至我行办理者视为自愿销户,开户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账户作销户处理,届时账号将自动作废,账户中存在的重要空白凭证同时作废。账户撤销后,存款人能够提供资金所有权合法证明的,可为其办理资金支取,详情请咨询当地农发行。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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