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某汽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襄垣县某汽运公司与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气化炉渣综合处置合同》,约定由其承接该公司气化炉渣的装车、外运及综合处置工作,合同明确要求按环保政策处置,禁止随意倾倒。2025年2月,该汽运公司某司机驾驶车辆,擅自将约3000吨气化炉渣(属工业固体废物二类)从某煤化工公司运至潞城区店上镇某村山沟倾倒,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其中,第(七)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综合考量违法地点、涉及量、整改情况等因素,核定罚款十万元。
【案件启示】
该汽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既凸显了部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也为监管部门、行业及社会敲响了强化固体废物全链条管控的警钟。
从企业角度看,必须摒弃“重效益、轻环保”的短视思维,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流程合规要求,杜绝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
从监管层面讲,要加大对固体废物运输环节的动态监管力度,完善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形成监管合力。
从社会层面而言,需加强环保普法宣传,提升公众对固体废物危害的认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共同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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