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下列人员:
秦小伟(身份证号:14042419******721X)、王丽君(身份证号:41052119******1525)、郝晓智(身份证号:14042919******8012)、韩佳荣(身份证号:14062219******3318)、柴文渊(身份证号:14062219******0017)、韩志刚(身份证号:14042119******1619)、董海斌(身份证号:14042119******3630)、牛青川(身份证号:14040219******0413)、牛波(身份证号:14042519******7210)、李平肖(身份证号:14042119******6814),因无故连续旷工15天以上(长期旷工),违反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相关规章制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