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将日常查获且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车辆进行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需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及有效证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拍卖上缴国库、强制拆除报废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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