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我局暂扣以下车辆逾期未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
1、进口黑色奥迪Q7越野车,4.2排量,车架号WAUAV54L98D067818。
2、银色五菱荣光面包车,无车架号,发动机号LAQU982920033。
3、2012款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高配,后保险杠右侧右划痕破损,车架号被打磨,灰色菱形格座套。
以上车辆自公告之日起,请车主及驾驶员及时到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接受处理,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我大队将按照规定依法处理。
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