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我院根据襄垣县粮油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粮油批发市场)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襄垣县粮油批发市场破产清算的申请,指定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为粮油批发市场的破产管理人。因粮油批发市场历史遗留问题繁多且情况复杂,经过三次债权人会议、两次资产评估等程序,2024年6月27日,管理人以粮油批发市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我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晋0423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襄垣县粮油批发市场(包含山西省襄垣县饲料公司、山西省襄垣县粮油食品贸易公司、襄垣县良友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根据2024年6月27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的《襄垣县粮油批发市场资产处置方案》,2024年7月1日,管理人、粮油批发市场与襄垣县襄粮兴购销有限公司在我院、襄垣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见证下完成了资产移交。同时,根据上述方案及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向襄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收回粮油批发市场(山西省襄垣县饲料公司、襄垣县良友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划拨国有土地。
此后,管理人配合襄垣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收回。2025年1月19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襄垣县粮油批发市场土地收回的工作报告》,称:根据法律规定,粮油批发市场名下土地应当由襄垣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目前该土地收回工作无法推进。具体原因是:粮油批发市场名下两宗土地因实测面积小于证内登记面积,减少原因不明。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确认,否则,将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上述行政确认程序过程漫长,故现阶段粮油批发市场的土地由政府收回条件尚不具备,粮油批发市场土地的相关问题不宜在破产程序中解决,建议粮油批发市场可先退出破产清算程序,待土地问题完全解决后,再行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粮油批发市场破产案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审查发现该土地面积减少原因不明,现阶段土地由政府收回条件尚不具备。在此情况下,如果直接终结破产程序,会导致土地无人管理、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撤销破产宣告、驳回破产申请,仅是程序性退出破产程序,待相关部门解决土地收回问题后,还可再行启动破产程序。且粮油批发市场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程序并未取得实质进展,撤销上述破产宣告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对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会造成实质损害,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本院作出的(2024)晋0423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粮油批发市场破产),因上述特殊原因的出现,已经不符合现实客观条件,应予以撤销并驳回破产申请为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24)晋0423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二、驳回债务人襄垣县粮油批发市场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襄垣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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