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治市德佑铭品全案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祝海江、王栓玲与被告吉振花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晋040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晋04民终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吉振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在抖音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②被告吉振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抖音平台向原告长治市德佑铭品全案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祝海江、王栓玲作出书面道歉。③被告吉振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治市德佑铭品全案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祝海江、王栓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④驳回原告长治市德佑铭品全案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祝海江、王栓玲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吉振花未履行致歉义务,三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5)晋0403执1439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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