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屋租赁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于法律知识不足,不少租客和房东在租赁过程中常常陷入纠纷。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条款,才能在租房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慌。
◎ 租赁期限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条款确立了长期租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要求,同时规定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
◎ 租金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该条款明确了租金支付的时间要求。
◎ 租金拖欠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为出租人提供了租金拖欠时的救济途径。
◎ 合同解除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三种基本方式。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 法定解除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维修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明确了出租人的基本维修义务。
◎ 承租人注意事项
租赁房屋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转租;合同到期或解除时及时返还房屋。
◎ 出租人注意事项
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履行必要的维修义务;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不得随意涨租金;合同到期或解除时及时返还押金。
《民法典》的实施为房屋租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房屋租赁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如遇租赁纠纷,可向当地住房租赁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庞博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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