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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治
明确正当防卫免处罚、重划未成年人惩戒红线——~~~
明确正当防卫免处罚、重划未成年人惩戒红线——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2005年8月审议通过的,历经20年。如今,这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打破“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刚性惯例,到重构“被殴打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标准;从明确“宠物伤人可直接治安处罚”的监管责任,到将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新型风险纳入规制范畴,都与如今大家的生活场景深度绑定。这部法律究竟会如何重塑我们的公共生活?

“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别人先动手,你还手算互殴?翻篇了!新法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正当防卫合法性,打破“谁受伤谁有理”的僵化执法逻辑,正当防卫认定首次写入治安法。

  新法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有利于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这也对公安机关提出更高要求,需强化调查取证,避免“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化处理。

  多方协同治理校园欺凌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新法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校园安全等民生热点,针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违法或情节恶劣者打破“不拘留”惯例,明确公安机关须对殴打、恐吓等学生欺凌行为依法处理并联动学校建立追责机制等,以“公安+学校”协同治理模式,破解校园欺凌处理不力的困境。

烈性犬伤人,主人要被拘留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许多城市都曾发生因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此前,此类事件多依靠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违法成本较低。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遛烈性犬不栓绳,第一次警告,再犯或咬伤人,拘留5天起步,直接让狗的主人“进去冷静”。新法从源头治理层面,打击了非法售卖危险动物行为,减少流入社会的危险动物数量。对公众而言,当遭遇危险动物威胁时,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让公共空间的安全性得到显著提升。

高空抛物威胁安全,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在城市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间,高空抛物现象如同一颗颗“不定时炸弹”。以往,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依据刑法进行惩处;但对于那些尚未达到犯罪标准,却又实实在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为,缺乏明确有力的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如今,新法填补了这一空白。

  新法为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 又加上了一道“防护锁”。从现在起,无论是随手抛下的一个瓶子,还是不经意间掉落的重物,只要存在危害安全的危险,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有力震慑了潜在的高空抛物者,也为居民安心生活、放心出行筑牢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次修订不仅是条文的更新,更是法治理念的革新。当新法正式施行,公共安全将迎来一场兼顾力度与温度的深刻变革——法律不再只是惩戒的工具,更是守护每个人尊严的防线。

严重噪声扰民将拘留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半夜刺耳的电钻声响,让本应在梦乡的人们辗转难眠;广场上高分贝的广场舞音乐,成了周边居民难以忍受的 “噪音轰炸”……日常生活中,噪声扰民问题一直困扰着不少人。以往,面对这类噪声扰民行为,受扰者往往投诉无门,即便投诉,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新法的变化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居民在遭遇噪声困扰时,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共同努力营造安静和谐的居住环境。

“熊孩子”违法,年龄不是护身符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以及16到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由此,有些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在不满16周岁之前反复盗窃,而在16周岁以后“金盆洗手”,再去组织指挥其他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公安机关抓了放、放了抓,问题不能妥善解决。新法规定,14至16周岁一年内两次违法或一次恶性欺凌,依法执行拘留。不够年龄的,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文/原庞博整理  图/焦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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