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这一新规于11月9日起正式实施,替代原有相关文件。
新规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处理好严格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基层减负的关系,将各类违法行为从低到高划定为三档或四档等不同的基础裁量阶次,切实做到过罚相当。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做到“该宽的宽,该严的严”。
六种情形
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六种情形
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消防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因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消防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六)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据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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