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美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下单购买了四把木质餐椅。随后家人大明用商家随货配备的工具,对照组装教程完成安装。谁料,大明在使用餐椅时,椅子腿突然断裂,致其瞬间摔倒受伤,花费了5000元的医疗费。
事后,小美认为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找到商家要求赔偿。可商家辩称,小美签收商品的行为就意味着认可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还推测损害的发生可能是组装不当所致,同时,主张赔偿责任应当由生产厂家承担;而生产厂家则坚称产品出厂时均经过严格检验,质量完全合格,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小美无奈之下申请平台介入,但调解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小美委托专业机构对餐椅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结果明确指出,餐椅坍塌的直接原因是商家提供的连接配件质量不达标。小美遂将商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依法判决商家赔偿小美家人医疗费5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有权选择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这一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避免出现生产者与销售者互相推诿、消费者维权无门的困境。
现实中,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往往相互分离,消费者很难判断质量缺陷是出厂时就存在,还是商家在储存、运输环节造成,法律赋予消费者索赔选择权,正是为了让消费者能高效、便捷地获得赔偿。若最终查明质量缺陷是生产者导致,商家在赔偿消费者后,可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若缺陷是商家储存不当等造成,则由商家自行承担责任。法律在此处的制度设计,始终将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本案中餐椅配件存在质量缺陷是导致大明摔伤的直接原因,该缺陷属于产品本身的瑕疵。因此,小美既可以要求销售餐椅的商家索赔,也可以越过商家直接向餐椅生产厂家主张权利。而商家提出的“签收即代表质量合格”的抗辩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因为签收行为仅能证明消费者确认商品外观完好、数量无误,无法等同于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认可,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
【温馨提示】
消费者网购家具类商品时,签收环节应仔细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配件是否齐全,必要时录制开箱视频留存证据;组装时严格按照教程操作,保留好工具、说明书等材料。当遭遇产品质量问题并引发人身、财产损害时,可先与商家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再向网购平台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核查涉事产品质量;若前述途径均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缺陷进行鉴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李晋阳律师供稿 朱海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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