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长治日报
05:法治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小黄开车经过路口时,向左变道超了一辆摩托车,然后右转。摩托车司机小周为躲避突发状况摔倒受伤,摩托车同时损坏。小黄没注意到出事,直接开走了,后来接到交警电话才知道事故与自己有关。

  小周送医治疗月余后,因头部重伤和并发症不幸去世。交警认定两车没接触,但小黄负主要责任,小周负次要责任。小黄的车买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险,但保险公司以“小黄离开现场算逃逸”和“死者小周自身有病”为由,拒赔商业险部分。之前小黄自掏15800元补偿小周家属,但保险赔偿谈不拢,小周家属将小黄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上百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0747.33元。

  【律师说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有三个核心焦点:一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要件认定;三是“多因一果”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构成的核心,在于过错与因果关系,而非物理接触。本案小黄违规变道、超车及转弯行为,在客观上制造了道路危险,直接导致小周为紧急避险而采取制动措施导致受伤。小黄的过错行为与小周受伤的结果之间存在清晰的因果链条,因此,其依法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主观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故意的认定是判断是否构成“逃逸”的关键。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小黄对事故的发生“已经察觉或应当察觉”。其在接到交警通知后迅速到案配合调查,恰恰反证了其不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因此,其驶离行为不符合“逃逸”的法定构成要件,保险公司的此项免责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在“多因一果”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对其减责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周虽患有慢性疾病,但该病情并未影响其正常的身体机能及日常工作生活。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造成的重度颅脑损伤及感染性并发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仅需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原告方已提供完整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后,赔偿义务人若反对该结论,应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提供有效反证。保险公司仅以“未进行尸检”为由进行抗辩不构成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温馨提示】

  一次看似微小的违规变道、一个不经意的危险举动,即便与对方车辆没有发生物理上的剐蹭碰撞,只要引发险情并导致损害后果,驾驶人就可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提醒我们,“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绝非一句口号,而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必须时刻恪守的法律底线和行为准则。

  (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朱强律师供稿 朱海云整理)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Copyright © right 长治日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资讯
   第03版:收藏
   第04版:视觉
   第05版:法治
   第06版:文苑
   第07版:综合
   第08版:公益
穿透表面看实质 司法维权不迷路
网购餐椅坍塌伤人 商家难逃赔偿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配?
上党晚报法治05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配? 2026-01-08 2 2026年01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