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8起驾乘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案例,并提醒驾乘人员:安全带能够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人体起到固定并缓冲惯性作用,有效减轻对人体的伤害甚至能挽救生命,驾乘车辆外出时,请全程全员规范使用安全带。
案例一 5月20日,姚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潞州区经三路路段时,与前方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因正确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案例二 5月18日,孙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襄垣县栗家岭路段时,与孟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两车驾乘人员均未受伤。
案例三 5月9日,黄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屯留区北渔泽村附近路段时,与魏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因正确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案例四 5月7日,曹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潞州区东外环路段时,因随意变更车道,与后方来车发生碰撞,导致货车侧翻。由于规范使用安全带,曹某某只受轻微伤。
案例五 5月6日,张某某驾驶黑色越野车行驶至潞州区龙溪苑附近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因驾乘人员均规范使用安全带,没有人员受伤。
案例六 4月28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沁县沁州南路路段时,因违法掉头,与闫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由于规范使用安全带,杨某没有受伤,闫某某只受轻微伤。
案例七 4月23日,石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平顺县东寺头乡苇池村路段时,撞向路侧山体后翻车,由于规范使用安全带,石某某只受轻微伤。
案例八 4月1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张某),行驶至武乡县蟠龙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行道树相撞,因李某正确使用安全带,没有受伤,而乘车人张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受轻伤。
·高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