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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公告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以下9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或经考试仍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163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上述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继续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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