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将日常查获且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车辆进行公告。车牌号为晋L88E65、晋AY772T。
请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需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及有效证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2024年8月21日
Copyright © right 长治日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