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户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提高结算账户使用率,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第5号)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规定,现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符合长期不动清理条件的账户进行公告,请以下单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开户银行核对账务,办理销户手续,逾期不办理销户的单位,视为自愿销户,经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审批后各开户银行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