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曾两次因制售伪劣化肥被判刑,出狱后仍不知悔改,重操旧业。他利用香港与内地公司注册制度的差异,在香港注册“中国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名称上模仿大型国有企业以误导消费者。同时,他编造“功能性颗粒水溶肥”的产品名称,并申请企业标准,其产品氮含量尚不足尿素国家标准的一半,其他养分含量也不符合标准。
李某某委托同案犯杨某某等人生产伪劣化肥,并将包装袋授权他人使用。这些伪劣化肥销售至全国五省,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同案犯徐某某则通过走村串户、虚假宣传等手段诱骗农户购买化肥。经群众举报,徐某某被当地农业执法部门当场查获,退赔了在当地的全部销售金额17万元,涉及100余户农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期限为四年。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期限为三年。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0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判决后,李某某、杨某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农资产品的质量标准,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对农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为累犯,犯罪涉及金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因此量刑较重。
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条款,主要目的为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本案中,3名被告人长期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工作,对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是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温馨提示】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时节,在此提醒农民朋友,选购化肥时要到有资质、有固定场所且信誉好的正规经销店购买,不要相信游商走贩。同时,要警惕价格过低的化肥,避免购买“四无”产品或带有夸大宣传用语的产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管理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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