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站岗”的摄像头应该成为公共安全的“无声守护者”,而不是成为公民权利的“入侵者”!如何在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呢?从4月1日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这些区域装不得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要注意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滥用、泄露不可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
保存时间有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新规的实施为公共监控的使用划定了明确边界。公安机关提醒,单位和个人在安装使用监控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既发挥监控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又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益。市民如发现违规安装使用监控设备的情况,可拨打110或通过其他渠道向公安机关举报。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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