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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要闻
长治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酷暑已至,高温来袭。我市已经进入夏季高温季节,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健康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切实保障广大劳动群众在高温期间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平台企业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的关心关爱,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

  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执行高温天气作业的相关规定,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三、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6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照《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积极完善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与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全市工会驿站竭诚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货车司机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消暑纳凉、手机充电等服务,不断丰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长治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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