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环境目标下,某一区域环境对污染物的最大承载能力制约着污染物允许排放的总量上限。排污许可证中对企业排放总量的限制既是红线也是底线,超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对生态环境承载力造成的破坏不言而喻。今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了一起超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件,很有警醒意义。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6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排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有组织排放年许可限值颗粒物3.31吨、二氧化硫23.15吨、氮氧化物33.07吨。根据企业在线监控企业端提供的2024年污染物排放总量,该公司2024年1-12月实际排放总量为:颗粒物7.541吨、二氧化硫45.728吨、氮氧化物80.926吨。经核算,颗粒物超许可排放量4.231吨,二氧化硫超许可排放量22.578吨,氮氧化物超许可排放量47.856吨,三项污染物均超出许可限制20%以上。
【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结合企业违法事实、情节及首次违法的实际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罚款43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零容忍打击超许可排放量排放,既彰显生态环境部门严守排污许可制度、严打环境违法的坚定决心与刚性立场,为排污单位敲响法治警钟,更划清不可逾越的合规红线。企业须摒弃侥幸心理、筑牢排污底线,从严落实许可要求,以扎实内控与主动担当严守治污责任,方能实现环保与发展协同,共筑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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