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号令)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下列71辆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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