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1日,王某与刘某、武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条载明:刘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两个月,由武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天,王某将20万元现金交付给刘某。然而,借款到期后,刘某不仅没有还款,还失去了联系。
2019年3月,王某将刘某及其配偶杨某、保证人武某一并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意外情况出现了: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来,刘某虚构了其配偶杨某做二手车生意、合伙做服装生意等理由,向多人借款,实际却将钱款用于参与电信网络违法活动。鉴于这一情况,王某不得不撤回民事诉讼,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经过长达两年半的刑事诉讼,法院最终认定刘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王某18.8万元。然而,在刑事判决执行阶段,王某未能获得任何赔偿。无奈之下,王某于2022年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这次他将目标锁定在保证人武某和刘某配偶杨某身上。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刑民交叉这一复杂法律问题。虽然刘某的借款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诈骗,但这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借贷关系无效,更不意味着保证人可以免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认定有罪,并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经法院审查,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特别是保证人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就应当预见到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与民事案件的原告虽然都是王某,但两个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并不完全重合。刑事案件追究的是刘某的刑事责任,而民事案件追究的是保证人武某的合同责任,二者并行不悖。法院最终判决武某承担保证责任,正是基于对合同效力的尊重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关于刘某配偶杨某的责任,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杨某对刘某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故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认定体现了对《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准确把握。
温馨提示
对于出借人而言,不能因为存在保证人就放松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在借款前,应当详细了解借款用途,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要确保担保手续完备,最好要求保证人出具书面担保函,明确担保范围、期限和责任形式。
对于保证人来说,提供担保绝非简单的“签个名”。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务必做到:一要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二要核实借款的真实用途,三要评估自身的偿付能力,四要明确担保的法律后果。现实中,很多保证人都是在“抹不开面子”的情况下草率签字,最终不得不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
在经济活动中,任何签字盖章的行为都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法律不会因为“不懂法”而免除责任,预防永远比补救更重要。只有时刻保持谨慎,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裴婷婷律师供稿 原庞博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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