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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法制
工程款项追不回?许是合同主体没选对
  任宇轩 作

  案情回顾

  2010年9月1日,原告张某某与乙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张某某承揽该村村西路及中心广场硬化工程,工程总价款为9.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依约组织施工,并于2010年10月顺利完成全部工程。然而,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乙某村仅支付了3万元工程款,剩余6.5万元张某某多次催要,却迟迟未能支付。这一拖欠就是十几年。

  2020年6月24日,随着行政区划调整,乙某村被合并至甲某村民委员会。张某某认为,既然乙某村已不复存在,其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甲某村委承接,遂将甲某村委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然而,让张某某没想到的是,法院最终却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行政村合并后的债权债务承接主体。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具体到本案,需要区分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村务管理,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二者虽然存在密切联系,但在法律上属于不同主体。在类似涉及农村集体组织变更的案件中,必须特别注意区分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法律地位。

  本案中,虽然乙某村在行政上已合并至甲某村,但根据当地政府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政策,原乙某村的债权债务并未由甲某村委承接,而是由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甲某村委在庭审中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包括上级政府关于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原乙某村账户移交记录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甲某村委承接了原乙某村的债务,反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债务应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因此法院认定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

  温馨提示

  这个案例给广大民众,特别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个人和企业敲响了警钟。首先,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相对方的主体性质。如果是与村委会签订合同,要弄清其是作为自治组织签约,还是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约。最好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查看相关授权文件。

  其次,在追讨债务时,遇到行政村合并、改制等情况,务必先了解清楚债权债务的承接主体。可以通过查询政府公开文件、咨询当地主管部门等方式核实信息,避免由于主体选择错误,导致无法通过诉讼实现权利。

  最后,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原件、工程验收单据、往来账目、催款记录等,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和燕律师供稿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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