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3年5月,李女士带着6岁的女儿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被邻居王先生饲养的未拴绳金毛犬扑倒,导致李女士手臂多处擦伤,女儿受到惊吓。事发时,王先生正在不远处与人聊天,未及时制止犬只行为。经医院诊断,李女士需要接受伤口处理和破伤风疫苗接种,共花费医疗费2800余元。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王先生认为自己的狗平时很温顺,这次是意外,只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而李女士则要求全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800元。多次调解未果,李女士最终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犬只饲养人,在公共场所遛狗时未按规定使用牵引绳,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而且事发时王先生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犬只脱离控制。李女士及其女儿在正常行走过程中并无挑逗、刺激犬只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赔偿金额认定方面,法院认为,医疗费2800元有正规票据支持,应予全额赔偿;误工费因李女士提供了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和工资扣减证明,法院支持3天的误工损失1500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考虑到李女士女儿受到惊吓出现夜间惊醒等症状,酌定赔偿500元。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800元。
【温馨提示】
随着城市养犬数量不断增加,近年来,类似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饲养人往往因“我家狗不咬人”的侥幸心理而疏于管理,最终酿成事故。
饲养人要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外出时必须使用规定长度的牵引绳,在人员密集场所要收紧牵引绳;为大型犬佩戴嘴套,避免发生意外咬伤;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办理养犬登记证;加强对犬只的训练和管理,避免其做出扑人等危险动作。
日常遇到未拴绳的犬只时保持冷静,不要突然跑动或尖叫;应教育儿童不要随意靠近、挑逗陌生犬只。
若不幸被犬只伤害,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时间用肥皂水冲洗伤口15分钟以上;及时就医并接种狂犬疫苗;保留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报警并要求制作询问笔录;保存所有医疗票据和误工证明,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宠物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饲养人提升法律意识,公众增强防范意识,相关部门加强管理,才能有效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李晋阳供稿 原庞博整理)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