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大明日常开车上下班,邻居大刘因外出请求搭便车,热心的大明欣然同意。车辆行驶至一个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因大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追尾了前方车辆,导致大明与大刘均不同程度受伤。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明负事故全部责任,被追尾车辆无责。
大刘受伤后就医,花费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随后要求大明赔偿,但大明拒绝。大明认为,自己是好意让大刘免费搭车,事故属于意外,且自己也受伤、车辆维修需花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大刘将大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明赔偿2万元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大明赔偿大刘1.4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是“好意同乘”的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中,驾驶人虽无偿提供搭乘服务,但仍需遵守交通法规,对乘车人的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大明作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交警已认定其因车速过快负事故全责,存在过失,应当对搭乘人大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大刘属于无偿搭车,大明的“好意”行为应得到法律认可,故法院可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这也是判决赔偿1.4万元(而非全额2万元)的法律依据。
若驾驶人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逆行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即“重大过失”),或故意制造事故,即使是好意同乘,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驾驶人需全额赔偿搭乘人的损失。本案中,大明虽有过失,但未达到“重大过失”程度,故适用“减轻责任”条款。
若搭乘人存在未系安全带、干扰驾驶等过错,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本案中,大刘作为搭乘人无过错,故不影响大明的赔偿责任比例。
【温馨提示】
“好意同乘”虽属善意,但驾驶人仍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最大限度保障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搭乘他人车辆时,应自觉系好安全带,不干扰驾驶人操作,同时,可主动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若明知驾驶人存在酒驾、超速等危险行为,应拒绝搭乘,避免自身权益受损。《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规定,既鼓励互助、弘扬友善,又以“减轻责任”明确驾驶人义务,平衡双方权益。可见,善意加责任,互助之路才能走得稳。
(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 李晋阳律师供稿 朱海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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