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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法治
树倒伤人酿事故 管理担责需自证
  任宇轩 作

  【案情回顾】

  大明下班骑车回家,突遇狂风暴雨。在路口等红灯时,路边一棵树被大风吹倒,躲闪不及的大明连人带车被砸中,造成医疗费20000元、自行车1000元的损失。

  该行道树归园林部门所有。大明找到当地园林部门要求赔偿,园林部门以“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但大明指出,事发路段多棵树有折断、倾倒现象,断裂处有虫蛀痕迹,系园林部门管理维护缺失所致。双方协商无果后,大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园林部门赔偿大明损失共计2.1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本案中,狂风虽属于自然现象,却并非必然导致树木倾倒的“不可抗力”——关键在于树木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从案情来看,事发路段多棵树木出现折断、倾倒,且断裂处有虫蛀痕迹,这说明树木早已因病虫害、养护缺失出现枯朽、根基不稳等问题,狂风只是“诱因”而非“根本原因”。园林部门若能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病虫害,完全可以避免损害发生,因此其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立“过错推定原则”,即管理者需自行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将被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园林部门作为行道树的管理者,负有定期巡查、修剪、防治病虫害、加固危树等法定职责。若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就应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全部损失。

  【温馨提示】

  树木、公共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定期检查、维护,及时处理病虫害、枯朽等安全隐患,避免因管理疏漏造成他人损害。若遭遇林木倾倒、公共设施致损等情况,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固定现场,如树木断裂处的隐患、周边环境等,保存医疗记录、财产损失凭证等,明确责任主体后及时索赔。

  行道树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其安全管理不仅关乎市容环境,更直接影响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管理者尽责、公众警惕、法律兜底,才能让路边树真正成为“安全树”。

  (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 李晋阳律师供稿 王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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