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免责“万能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明确,“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大要件。在实际案例中,多数设施伤人事件的根本原因并非极端天气这一“不可抗力”,而是管理者的责任缺失。
若林木伤人,管理者需自证无过错。行道树、小区树木等林木的管理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致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若无法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即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大明被吹倒的行道树砸伤一案,虽遇狂风暴雨,但事发路段多棵树木有虫蛀痕迹,说明园林部门未及时防治病虫害、加固危树。法院最终判决其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2.1万元。这表明,自然现象只有在与设施本身无安全隐患结合时,才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林木管理者需定期巡查、修剪、防治病虫害,留存维护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避免高空坠物是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义务。广告牌、悬挂物等坠落伤人,责任认定同样适用“过错推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设施脱落、坠落致损,管理者不能证明无过错的,需担责。
小林被商业广场广告牌砸伤案中,物业公司以“极端天气”为由抗辩,但经查,广告牌钢架锈蚀、螺栓松动,且物业公司无法提供近两年检修记录。鉴定显示,若螺栓正常紧固,8级风不足以导致坠落,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90%赔偿责任,合计4.4万元。此案明确,长期维护缺失导致的设施隐患,不能以天气为由免责,管理者需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尤其在收到气象预警后,必须采取加固等措施。
多方主体的责任清单谁该“买单”?
除林木、广告牌外,极端天气中,物业、施工方、车辆管理者等主体的责任边界也需明确,这些责任往往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
物业公司是小区安全的“守门人”。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设施负有法定管理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需维护小区共有部分,保障业主安全。极端天气前,对车棚、电梯、围墙等设施进行加固、排查,发布避险提示;极端天气中,及时处理突发隐患,如疏通排水、关停故障电梯;极端天气后,修复受损设施,协助业主定损维权。
若因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损失,如暴雪压垮车棚、暴雨致电梯困人受伤,物业需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物业公司需保留至少3年的检修记录,电子巡检系统记录可作为已尽职责的证据。
公民维权如何保留证据、主张权益?
若遭遇极端天气致损时,及时保留证据、明确索赔范围是维权关键。以下步骤需牢记:
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拍摄现场视频:包含天气状况如狂风、暴雨,致损物状态如树木虫蛀处、广告牌锈蚀部位、周边环境,清晰记录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保存书面凭证,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如自行车维修发票、车辆定损单、由单位出具的收入及误工天数证明。
留存预警信息,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短信、官方App截图,证明管理者是否提前收到预警。
记录报警时间,报警通话记录、出警回执,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找准责任主体,及时索赔。行道树、公共广告牌致损,向园林部门、市政部门或设施管理者索赔;小区内设施致损,向物业公司索赔,协商不成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起诉;施工场地事故,向施工单位索赔,同时可向住建监管部门举报违规施工;如若多方责任争议,难以确定责任方,可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法划分责任。
提高公众的“防范与监督”意识。主动避险,收到大风、暴雨预警时,远离高层建筑、广告牌、施工围挡等危险区域;参与监督,发现危树、松动广告牌等隐患,及时向管理部门举报。
极端天气是对社会治理能力的考验,更是对法律责任的检验。“不可抗力”不能成为责任缺失的借口,管理者的“过错推定”责任,本质是督促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公民,既要增强防范意识,远离风险,也要在权益受损时,善用法律武器维权。唯有各方守土尽责、依法行事,才能让极端天气下的“意外”减少发生,让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坚实保障。
(王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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