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了解其背后的法律规定,是消费者安心“买买买”的底气,那么,当网购遇到问题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对几种常见情况下涉及法条进行梳理。
一、遇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这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这便是“七日退货”规定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需要注意的是,除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它为消费者提供了“后悔权”。
二、商家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怎么办?
如果商家通过广告、商品说明等方式,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如果商家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使消费者购买,则可能构成价格欺诈,同样适用此规定。
三、商家拒不发货,能要求赔偿吗?
这需要区分情况。如果商家因库存不足等原因单方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发货或赔偿损失。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商家因“标错价”等重大误解而拒绝发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时,合同可能被撤销,商家需返还货款,且消费者难以强制要求发货。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商家过错、消费者是否善意等因素。
四、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
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总是旁观者。《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而未采取措施,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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