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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法治
千元买名表是“捡漏”还是“误会”?
  任宇轩/作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消费者刘某在某电商平台发现一家店铺销售某知名品牌手表,单价为620元。为确认价格真实性,刘某主动联系客服并发送商品链接询问:“标价是否为售价?”在得到客服明确回复后,刘某立即下单购买三块手表,支付货款1860元。然而,店铺始终未按约定发货。

  经查询,该品牌手表官网同期单价为29300元。刘某认为商家构成违约,遂通过电商平台投诉,并获取店铺注册经营者真实姓名为小谭。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谭交付三块正品手表。

  法院调查发现,小谭系电商平台兼职客服,为帮助他人“刷好评”,于2024年8月9日通过刷脸注册了涉案店铺账号,但未实际参与经营。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实际成立于刘某与商品信息发布人之间,对小谭无约束力,驳回刘某诉请。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小谭作为公示的注册经营者,应依法承担销售者责任。但合同成立需以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一致为前提。涉案手表官网单价近3万元,而刘某以单价不足官网价1/50的价格购买,明显违背市场常理和价值规律。双方并未就买卖“正品”达成合意,合同标的不能认定为正品手表。因此,刘某要求交付正品手表的诉请无法支持。

  【法官说法】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对平台公示的经营者信息享有信赖利益。无论实际经营者是否为公示主体,消费者均有权要求公示主体承担责任。法官强调,此类纠纷反映了当前网络消费中的两大问题:店铺主体混乱导致维权困难,以及消费者因“超低价”盲目下单引发的履约争议。司法裁判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引导公众遵循诚信原则,维护交易公平。

  【温馨提示】

  本案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双双敲响警钟:

  对消费者而言,需保持理性消费观念。面对远低于市场价的商品,应警惕标错价、虚假宣传或售假陷阱,勿存“侥幸捡漏”心理。同时,维权时应明确起诉对象,善用平台公示的经营者信息维护自身权益。

  对经营者而言,须规范经营行为。切勿随意出借身份信息注册网店或参与“刷单刷好评”,否则可能因成为公示主体而承担法律责任。实际经营者应确保商品信息真实、价格合理,避免因误导消费者引发纠纷。

  网络交易生态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对诚信行为的保护,也离不开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共同维护。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公平、透明、理性的网络消费环境。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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