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要求,现将符合销户条件的单位作此通知,请以下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要求作如下处理。
1.对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单位主动进行销户的,银行机构将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撤销流程销户。
2.对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后,逾期不办理销户的单位,视为自愿销户,将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
202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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