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9月,一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在A市悄然展开。杨某某通过注册成为新商路公司会员后,先后成立了两家所谓的“订单中心”和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在短短3年时间里,他以“消费新业态”“本地电商”等时髦概念为幌子,向81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836.7万元。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入了新商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的个人账户。2018年,当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时,众多投资者才如梦初醒,纷纷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计发现杨某某实际提现数额仅为474.1万元,其余资金去向成谜。案发后,杨某某虽主动投案并退缴1万元赃款,但已造成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的严重后果。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杨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设立所谓“订单中心”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杨某某辩称自己只是新商路公司的普通会员,但事实上他在本地区承担着组织、领导、管理职责,其行为已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此类案件往往具有几个显著特征:一是承诺高额固定回报,远高于银行正常理财收益;二是资金流向不透明,往往转入个人账户;三是采用“拆东墙补西墙”运作模式。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了杨某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最终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属于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温馨提示】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那些承诺“保本高息”的投资项目,往往就是非法集资的陷阱。投资者要牢记三点: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是“你想他的利,他想你的本”;二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投资;三要对任何投资保持理性,不要被高额回报冲昏头脑。
特别提醒中老年投资者,当前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常常打着“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等旗号,更具迷惑性。在投资前一定要做到“三看”:看资质、看回报、看流向。同时要明白,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案发,很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结局。建议市民在进行大额投资前,最好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李勇灵律师供稿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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