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6月,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保险金等110余万元。赵女士终身未婚没有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她去世,且她也没有兄弟姐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继承人”情况。
然而,赵女士去世后,她的9位叔姑舅姨(即父母的兄弟姐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曾长期照顾赵女士,要求分得遗产。法院审理发现,其中部分亲属确实在赵女士生前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如接送就医、协助办理医疗手续、日常照料等。最终,法院结合各亲属的扶养情况,判决其中一位长期照顾赵女士的叔叔分得20%的现金遗产,其余8位亲属各分得10%。赵女士400余万元的房产因未立遗嘱且无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最终依法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明确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赵女士的部分叔姑舅姨在其生前履行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结合证据认定,部分亲属确实对赵女士提供了较多照顾,因此酌情分配部分现金遗产。
关于房产收归国有的问题,《民法典》第1160条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赵女士的房产依法由国家接收。
【温馨提示】
独身或亲属关系单一者,若无遗嘱,遗产可能因无继承人收归国有。建议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愿。若对无直系亲属关系的家人尽到扶养义务,可依法主张适当分得遗产,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医疗陪护记录、经济支持凭证等)。
遗嘱订立可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等形式,确保符合法律要求。若身体状况恶化或出现认知障碍后再立遗嘱,可能引发效力争议,建议尽早规划,同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确保遗产按意愿分配。
法律是最后的保障,但提前规划才能避免遗憾。无论是为了保障自身财产按意愿处置,还是避免亲属间的继承纠纷,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最稳妥的选择。
(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贾云霞律师供稿 原庞博整理)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