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年2月,某公司员工小陈在工作时不慎扭伤腰部,当即前往医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休养后,他于3月18日返回工作岗位。然而,就在返岗当天中午,小陈又因脚部疼痛难忍,向生产经理提出病假申请,并再次前往医院就诊。因脚痛持续,小陈之后连续多日向公司申请病假休息。
令小陈没想到的是,4月3日,他收到公司的《开除通知》。通知中明确写道,因其“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而旷工”,公司决定将其辞退。好端端的病假怎么就成了“骗取休假”?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庭审中,公司为证明小陈“装病”,拿出两项关键证据:一是3月18日早晨厂区门口的监控,视频显示小陈在7时52分是“跑步进入厂区”的;二是当日的微信运动记录,截图显示到晚上6时55分,小陈的步数高达16949步。公司认为,一个脚部有伤、需要请假休息的人,不可能跑步上班,更不可能一天走出近1.7万步。这足以证明小陈右脚正常,病假是假,旷工是真。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核心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本案中,小陈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疗记录和病假证明,这是证明其需要停止工作、进行休养的法定证据。在用人单位没有足够有力的相反证据推翻这些医疗文书之前,这些证明的效力应当被采信。
同时,关于公司提供的监控和微信步数证据,法院认为其证明力度不足,无法单独构成认定小陈“旷工”的充分依据。
法官指出,早晨上班打卡时间紧张,员工短时间内快走或小跑几步赶时间,是符合常理的行为,仅凭此短暂瞬间无法直接反推出其脚部全天都处于正常、无病状态。
关于“微信运动近1.7万步”这一点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法官认为,手机携带在身,其步数统计可能来自全天不同时段、不同场景的累积,包括必要的室内活动、上下班通勤甚至手机本身的晃动等。将某一天的总步数简单地与特定身体部位的伤病状况划等号,逻辑上不严谨,也是不科学的。脚痛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必须全天卧床、寸步难行,步数多少与伤病真假之间不存在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需向小陈支付赔偿金共计118779元。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必须合法、合理、审慎。企业怀疑员工“泡病假”时,应积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切不可仅凭生活表象或单一电子数据就“有罪推定”,草率作出开除等处理决定,否则将面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风险。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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