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林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产假结束后,当她准备重返工作岗位时,却发现自己所在的部门已被公司撤销。面对这一变化,公司向林女士出具了一份《调岗通知书》。
林女士仔细考量后,认为新的岗位可能并不适合自己,于是两次向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这次岗位调整。令她意想不到的是,拒绝换来的不是沟通与协商,而是公司接连两次的记过处分。
根据该公司内部《员工手册》,白纸黑字写明:当员工认为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所属部门或直接向公司高层提出申诉。看到这一条款,林女士仿佛抓住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救命稻草”。她随即向公司领导发送了一封申诉邮件,在邮件中,她陈述自己“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并提及公司“莫须有地降低我的绩效分”等情况。
她本以为这封邮件能启动一个公平的对话机制,没想到却成为公司解雇她的直接导火索。邮件发出三天后,一纸冰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到了林女士手中。公司的理由是:林某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其行为给公司及其他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从维权申诉到被指“违纪开除”,林女士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在协商无果后,她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员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申诉,能否被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首先,申诉权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定手段。在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赋予员工申诉的权利。林女士因调岗纠纷认为自身权益受损,依据公司规定向领导发送邮件申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其措辞属于在申诉情境下对自身感受和事实的描述,并未超出合理限度。法院认为,其言论中不存在对同事个人的恶意攻击、诽谤,也未利用投诉渠道捏造事实、散布谣言,因此不具有主观恶意。
其次,法律在保护企业管理权的同时,也着力构建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当员工通过既定渠道表达不同意见时,企业不能简单地将此视为挑战管理权威或违反纪律。相反,企业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反馈机制,对员工的申诉予以认真倾听、调查和甄别,并给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公司非但没有审视自身调岗行为的合理性与沟通方式的恰当性,反而将员工的正当维权直接定性为严重违纪,这是一种滥用解除权的表现,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以林女士正当申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对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时,应像林女士一样勇于并善于利用合法渠道维权。但同时,也需注意权利的行使方式。申诉、投诉时,应基于事实,聚焦问题本身,做到有理有据。避免使用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辞,或进行人身攻击,更不能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正当维权受法律保护,但过度维权甚至滥用权利,同样可能将自身置于不利局面。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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