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在下班途中被张某开车所撞,随后单位为王某申请了工伤,王某自己也要求张某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但在沟通中,王某认为由于张某导致自己无法工作,张某应赔偿自己误工费。但张某却认为,在误工的这段时间,工伤赔偿部分已经包含了这一部分的损失,自己再进行赔偿,则属于重复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交叉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受伤需暂停工作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社会保障性补偿。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则明确规定,因他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内的合理损失。这是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的民事赔偿。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同时主张,并无统一裁判标准,各地法院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部分法院采纳“择一”原则,认为误工费以实际收入减少为前提,若劳动者已通过工伤待遇维
持原有收入,则无实际误工损失,不应重复获赔;
也有法院采取“就高”原则,允许劳动者在两者中选择金额较高的一项,避免不当得利;
还有观点支持“双赔”,理由是二者法律基础不同——工伤待遇属社会保险范畴,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保障;误工费属侵权赔偿,旨在填补受害人因他人过错所受损失。两者功能互补,且法律未明文禁止兼得。
因此,是否支持“双赔”,需结合具体案情、地方司法政策及证据综合判断。
【温馨提示】
无论是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还是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赔偿,本质上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受伤期间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面对“同一起事故、两种赔偿”的情况,切勿凭直觉判断“该不该要”或“能不能拿”。
建议遇到类似情形时,保留好所有证据,包括工伤认定书、工资流水、医院诊断证明、收入减少证明等。同时咨询专业律师,理性维权,既不放弃应得权益,也避免因误解法律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山西中吕(长治)律师事务所常亚欣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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