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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法治
普法课堂
关于知识产权您知道多少?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种,其中的专利权与商标权合称工业产权。

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二)著作权的内容

  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4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13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

  (三)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该独创性要件是指形式上的独创,而非思想上或观点上的创新。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范围:作品及其数字化形式,受著作权保护,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如演讲、报告、授课等;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四)合理使用范围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其合法继受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二)商标权的特征

  1.权利内容的单一性。商标权只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人身内容。所以,商标权是纯粹的财产权。

  2.行政授予性。行政授予性是指商标权并非自动产生的权利,必须经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和行政部门授予才能取得。

  3.商标权虽然也具有时间性,但其时间性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只要商标权人愿意继续使用,就可以通过不断续展,使商标权长期甚至永久有效。

  (三)商标权保护的对象

  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我国,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在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但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类型:1.商品商标,又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2.服务商标,用以标示和区别无形商品,如餐饮、宾馆、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3.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例如:中国银联标志等;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绿色食品标志、安全认证标志等。

  (四)商标权的内容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即商标权的主要权利,具体包括:

  1.独占使用权。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人即对注册商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2.商标转让权。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转让后,原商标权人的权利丧失,受让人取得商标权。

  3.使用许可权。商标权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在此种情形下,商标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许可人。

  (五)商标侵权的主要情形:

  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仿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6.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7.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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