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某协会系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2024年3月,原告与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某公司音像著作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提供了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收录了著作权人标注为某公司的368首音乐电视作品。2023年12月17日,原告指派调查人员到被告长治某公司的卡拉0K经营场所发现该场所播放上述音乐作品,并对该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经比对,取证光盘的播放画面中显示有与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同名的作品,取证光盘播放的上述作品与原告拥有著作权中对应作品的画面、歌词内容、声音、词曲作者及演唱者信息均构成一致。因被告未经许可放映上述歌曲,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被告作为KTV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以包房为空间,以使用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的曲库供消费者点播来获得利益,其应对点播设备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使用原告管理的曲库作品时,应经原告许可并向其交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案涉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亦未支付费用的情形下,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通过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播放原告管理的作品,侵害了作品权利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提醒
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尤其是KTV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注重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安装的点播设备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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