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皂;洗面奶;洗手液;沐浴露;化妆品;护肤品;雪花膏;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等,注册有效期限1997年10月7日至2007年10月6日,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2021年6月30日,通过公证处人员在潞州区某门店购买了含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两瓶,并带回公证处。2021年7月20日,原告的法务专员对上述购买物品进行鉴定,经鉴定后认为系假冒产品。上述门店经营者为潞州区某个体工商户。原告遂以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被控侵权的花露水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相同商品,其包装上使用的“六神”标识与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视觉上无差异,构成相同。经原告鉴别,被告销售的花露水与原告正品花露水有明显的区别,系假冒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的商品。在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系由原告生产或由原告授权生产的情况下,被控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费用。
法官提醒
个体工商户要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进货时要严格把关产品来源,选择正规渠道进货,明确经销方是否获得相关授权,对于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产品要谨慎购买,同时注意留存相应的进货凭证。另外,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既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共同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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