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1年,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王某借款9万余元。为增加收入偿还债务,从事建筑行业的李某以某建设集团名义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道路修建合同,虽然合同乙方处打印着建设集团名称,但仅有李某个人签字,建设集团既未加盖公章,事后也未追认。
工程完工后,村委会因资金紧张迟迟未支付工程款。2016年8月,李某为抵偿对王某的借款,将这笔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王某,村委会相关负责人也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同年12月,王某持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手续到税务局完税后,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于2018年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村委会与建设集团,李某个人不享有合同债权,因此其转让行为无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深入调查发现三个关键事实:一是建设集团从未参与该工程;二是所有施工事宜均由李某个人组织实施;三是工程款项往来都是通过李某个人账户。基于此,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债权,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最终改判村委会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债权转让的效力取决于两个关键点:一是李某是否实际享有债权,二是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关于第一点,虽然合同文本显示承包方为建设集团,但结合工程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李某是实际施工人,依法享有工程款债权。关于第二点,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村委会负责人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已构成合法有效的通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法院越来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审判原则。对于挂靠、转包等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权益,法律给予充分保护。
【温馨提示】
在债权转让时应注意确保债权真实有效,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及时通知债务人并取得书面确认,注意相关税费处理。
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正式授权,避免出现“无权代理”风险。个人挂靠企业承接工程时,要明确约定权责归属。实际施工人应注意保存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程验收单、款项往来记录等全套证据,这些都可能成为维权的关键。
工程建设参与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参与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如已陷入纠纷,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
(山西君略(沁源)律师事务所武芳芳律师供稿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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