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发〔2024〕19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山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晋人才办〔2024〕1号)的有关规定,对博士毕业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来(留)晋工作予以奖励,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奖励条件
来晋工作是指省内外博士毕业生毕业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进入省属公办学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国有企业,中央驻晋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工作(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并且双方签订5年及以上期限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奖励标准
奖励博士毕业生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
奖励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20万元、科研经费10万元。
上述一次性生活补贴为税后所得,科研经费用于博士和博士后开展自选课题研究,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按照不低于20%的立项率,将博士及博士后自选课题择优纳入省基础研究计划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专项,并按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用人单位职责
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推动博士等进人手续实行“承诺制、容缺审、眼时办”。用人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采取直接考核形式自主招聘博士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凡上述用人单位考察后自主决定聘用的,均可享受规定的奖励政策。引进人才工作不限形式,用人单位可采取人才自荐、单位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与中介平台机构合作引进等多种灵活便捷形式。在签订引进合同之前,要将引进人才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体引进程序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办理完聘用手续且引进人才到岗后,应按季度分批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有关材料,包括《引进人才来(留)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引进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一次性生活补贴应缴纳税额等。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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