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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法治
举案说法
学生在校受伤,谁来“买单”?
  焦永强/作

【案情回顾】

  课间搬凳子、体育课跑跳、集体活动中的磕碰……校园里的意外风险防不胜防,孩子受伤不仅让人心疼,更让家长陷入纠结:责任该谁扛?赔偿怎么算?以下这起真实案例,或许能给你清晰的答案。

  2024年5月,山西省某县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唐某在上体育课时,因搬垫子意外滑倒导致腿部骨折,住院治疗。家长向学校、保险公司索赔3万余元,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获赔2万元(含已垫付医疗费),及时弥补了家庭的经济损失。但案件办理中,因交通费票据不全,部分损失认定受限;同时,因唐某未达伤残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充分支持。这起案件背后,藏着校园意外的核心“维权逻辑”,家长和学校都该读懂。

【律师说法】

  1.证据是维权的“敲门砖”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校园伤害维权需精准留存三类证据:一是损失证据,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收入证明(如护理人工资流水)、交通费票据等,缺一则可能少赔;二是责任证据,事发监控、老师安排活动的记录(证明学校未尽管理义务);三是保险证据,校方责任险保单(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本案中“交通费票据不全”的问题,正是证据疏漏的典型体现。

  2.诉求要“踩准法律红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需以“伤残等级”为前提,未达伤残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例外,即未达伤残但存在面部瘢痕、器官缺损等明显精神痛苦,法院才可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酌情支持少量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需结合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如营养期、护理期)为计算依据,不能“随口主张”。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支持,本质正是诉求未贴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缺乏关键依据支撑。

  3.调解是高效维权的“优选”

  校园伤害案中,调解的优势在于:缩短周期,避免冗长诉讼程序;利用保险,推动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付,降低学校阻力。本案通过调解快速获赔,正是“诉讼+调解”策略的有效应用。

【温馨提示】

  校园意外的核心是“预防为先”,但一旦发生,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都应秉持“保护孩子权益”的原则理性处理。优先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纠纷,若协商无果,再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既守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

  撰稿人:山西君略(沁源)律师事务所 武芳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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