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业主周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楼顶坠落的卫星电视接收器砸损。周先生遂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物业公司以事发当日出现极端大风属“不可抗力”,且卫星电视接收器所在楼顶需通过业主家中方能进入,非其管理范围为由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楼顶属于公共区域,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负有对搁置物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提示的义务,其以进入方式特殊为由推卸责任于法无据。同时,当日天气亦不构成不可抗力。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周先生全部修车费用。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建筑物搁置物坠落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本案的法律适用核心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确立了此类案件的过错推定原则。一旦损害发生,首先推定作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存在过错,需要由物业公司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充分、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否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物业公司关于管理范围的抗辩不合理。其声称楼顶需通过顶层业主家中进入,故不属于公共区域。楼顶平台的性质由建筑规划本身决定,其公共属性不因进入方式的便利与否而改变。作为对整个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其责任范畴覆盖了全部公共区域,包括楼顶。即使进入不便,物业公司也应通过与相关业主沟通协商、定期巡查等方式履行其管理义务,而不能简单地以“无法进入”为由免除法定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关于“不可抗力”的抗辩也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物业公司主张的“大风天气”必须达到异常强烈的程度才可构成不可抗力。在本案中,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风力达到了极端级别;另一方面,天气预报已对大风天气有所预警。作为专业管理人,物业公司在预知恶劣天气的情况下,应产生更高的注意义务,主动对小区内特别是高空的搁置物、悬挂物进行风险排查,及时消除隐患或设置警示,损害并非“不能避免”。
【温馨提示】
高空安全,关乎人人。对于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对楼顶平台、外墙立面等公共区域的定期巡查制度。特别是在收到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预警后,应立即组织专项排查,对卫星天线、空调外机、花盆、窗台杂物等存在坠落风险的点位进行加固或警示,防患于未然。
对于业主,应定期检查并妥善固定自家窗台、阳台、空调架等位置的物品,切勿随意摆放杂物。及时排查并维护自家安装的室外设施,杜绝高空坠物隐患。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守护。
撰稿人: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 朱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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