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某与赵某曾是恋人,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决定分手。此时,陈某希望从赵某处获得金钱补偿,多次要求赵某写下借条作为凭证,甚至以死相逼。赵某在无奈之下,与陈某签下《借款协议》,协议中载明赵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但实际上,陈某并未向赵某支付任何款项。分手后,陈某竟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偿还这100万元“债务”。
庭审中,双方均承认这份借款协议实际上是分手补偿款的约定,并非真实借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虽名为“借款”,但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方分手为条件成立的赠与合同。鉴于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最终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公序良俗是不可逾越的法治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陈某以死相逼迫使赵某写下100万元“分手费”借条,这种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不符合基本道德规范,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很多人觉得有借条就能要到钱,其实不然。民间借贷不仅需要借条,更要有实际给钱的证据。本案中,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也没有实际的借款交付。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的规定,如果不存在借贷事实,那么借款协议自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借条的本质是有条件的赠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在钱没有实际给到对方之前,是可以反悔取消的。况且本案中的赠与条件也不符合基本道德规范和法律要求,因此赵某依法有权拒绝履行。
【温馨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处理情感纠纷时,务必警惕“借条陷阱”。要明确并非所有“白纸黑字”的借条都具有法律效力,借条若脱离真实交易背景,不仅无法保障权益,反而可能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此外,切勿试图通过胁迫、威胁等手段让对方签订借条或其他协议,这种行为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李晋阳律师供稿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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